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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发票管理制度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提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全面营改增后发票的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拿如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3.发票的开具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衡敏喊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禁止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2018年新增)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咐野(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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